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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划拨程永胜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2453号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永胜,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郯城县新村产业开发区西鲍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411103114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永胜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永胜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永胜银行存款元。冻结被执行人程永胜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德胜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李林平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2执2453号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永胜,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郯城县新村产业开发区西鲍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411103114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永胜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永胜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永胜银行存款元。冻结被执行人程永胜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李林平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包德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