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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程海斌与陈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斌,陈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4117号原告:程海斌,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陈小龙,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程海斌与被告陈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海斌、被告陈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海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装潢材料欠款本金20394元,并自2017年3月15日始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从我处赊购价款为23394元的装潢材料,并出据欠据一枚,约定2017年3月15日还款,超期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到期后被告只偿还3000元,剩余20394元拖欠不还,故诉至法院。陈小龙辩称,2017年2月15日,我在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欠款23394元,后偿还3000元。双方约定超期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的事实属实。现我无力给付欠款,同意到秋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5日,陈小龙在程海斌处赊购装潢材料欠款23394元,并出据欠据一枚,约定2017年3月15日还款,超期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到期陈小龙偿还了3000元,尚欠20394元,经程海斌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属实:程海斌提举的欠据一枚及当事人陈述笔录证明属实。本院认为,陈小龙与程海斌之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小龙未按约定足额给付欠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欠款的民事责任。程海斌以双方约定按每月利率2%计算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程海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欠原告程海斌装潢材料款20394元;二、被告陈小龙向原告程海斌以20394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5日始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时止;(同上款一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陈小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忠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刘孙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