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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明与杨洪、彭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杨洪,彭建成,钱自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369号之一原告:杨明,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彭建成,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钱自慧,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娜,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钱明祥,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熊家咀156-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30518311X。担保人:金婵,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熊家咀156-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708180562。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杨洪、彭建成、钱自慧、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鄂0192民初1369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钱自慧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万科金色城市16号地块2号办公楼栋1单元14层13号房屋进行了查封。现被告钱自慧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担保人钱明祥、金婵自愿以其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万科金色城市16号地块2号办公楼栋1单元14层4号房屋为被告钱自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钱自慧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钱自慧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万科金色城市16号地块2号办公楼栋1单元14层13号房屋的查封,证号:鄂(2017)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0018250号;二、查封担保人钱明祥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万科金色城市16号地块2号办公楼栋1单元14层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洪12025524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 边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羽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