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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兰海、李定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海,李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82号申请人:吴兰海,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李定国,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吴兰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定国银行存款25256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吴兰海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73707000000042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为该诉讼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定国银行存款252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273元,由申请人吴兰海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晓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