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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6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育宝与被执行人吴海周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育宝,吴海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6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育宝,男,汉族,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被执行人:吴海周,男,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吴育宝与被执行人吴海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902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4700元及利息3788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40元、执行费18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2177元,已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符家荣审判员  任向华审判员  邱为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