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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1诉被告胡某2、胡某某3、胡某某4、胡某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胡某某3,胡某某4,胡某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385号原告:胡某1,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胡某2,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胡某某3,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胡某某4,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胡某某5,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诉被告胡某2、胡某某3、胡某某4、胡某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胡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秋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