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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与刘景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刘景仁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346号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896X(1-1)。住所地:开封市迎宾路8号。法定代表人郜慧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景仁,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住河南省兰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诉被告刘景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