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玉红与姬广清、姬广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红,姬广清,姬广任,孟庆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234号原告:吕玉红,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袁荣敏,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广清,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姬广任,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孟庆存,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吕玉红诉被告姬广清、姬广任、孟庆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为178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