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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玉红与姬广清、姬广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红,姬广清,姬广任,孟庆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234号原告:吕玉红,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袁荣敏,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广清,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姬广任,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孟庆存,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吕玉红诉被告姬广清、姬广任、孟庆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为178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