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世宗、赵世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世宗,赵世才,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财保35号申请人:刘世宗,男,汉族,湖北省人,务工,住所:麻城市。被申请人:赵世才,男,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所:六安市霍邱县。被申请人: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41500000002863。法定代表人:薛卓友被申请人: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341500000006026。法定代表人:汪本霞申请人刘世宗与被申请人赵世才、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刘世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属被申请人所有的牌号为皖N×××××主车号和皖N×××××号重型半挂车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申请人刘世宗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世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牌号为皖N×××××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和牌号为皖N×××××重型平板半挂车一辆或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二、冻结申请人刘世宗在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刘世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 灵审判员 张 泂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