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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6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彩云业主撤销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彩云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38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彩云,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张彩云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0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彩云上诉请求:撤销(2017)沪0113民初10809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张彩云认为业主大会被上海宝房月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操控,业主无法通过业委会维护自身利益,为维护其合法权利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其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表明原告在起诉时应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现上诉人张彩云原审起诉要求撤销被起诉人王玉明与上海宝房月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签订的《物业服务补充协议》,鉴于该诉请涉及马泾桥一村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故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上诉人以其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系争《物业服务补充协议》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本次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张彩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