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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芦志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志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志鹏,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捕前住怀来县。2001年9月30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志鹏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芦志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5月份,被害人高某1经丁某介绍认识被告人芦志鹏,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高某1办理银行贷款,以需要手续费、送礼为由,两次骗取高某1钱财共计15300元。期间,被告人芦志鹏退还被害人高某12000元。破案后,丁某退还给高某11400元,其余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2、2016年5月至7月份,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郭某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以办理贷款过程中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郭某钱财共计49680元。期间,被告人芦志鹏退还被害人郭某4000元。破案后,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3、2016年5月至7月份,被害人王某1通过郭某认识了被告人芦志鹏,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1办理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的事实,以办理贷款和信用卡需要手续费、请客吃饭等为由,多次骗取王某1钱财共计9700元。期间,被告人芦志鹏退还被害人王某12000元。破案后,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4、2016年6、7月份,被害人张某1通过郭某认识了被告人芦志鹏,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1办理信用卡的事实,以办理信用卡过程中需要手续费、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张某1钱财共计6900元。破案后,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5、2016年6月份,被害人丁某在手机微信群里认识了被告人芦志鹏,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以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丁某为马某1垫付的手续费3500元。期间,被告人芦志鹏退还被害人丁某500元。破案后,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6、2016年8月份,被害人马某1通过丁某认识了被告人芦志鹏,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1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以办理贷款过程中需要手续费、送礼请客为由,骗取马某1钱财共计16300元。破案后,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7、2016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帮助张某2、李某、赵某1、吉某办理银行贷款的虚假事实,以办理贷款过程中需要手续费、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李某40140元、赵某111200元、吉某8200元,以上李某、赵某1、吉某办理费用全部通过张某2支付给被告人芦志鹏,赵某1另单独向被告人芦志鹏支付办理费用5000元。期间,被告人芦志鹏退还被害人吉某718元。破案后,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芦志鹏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诉请依法惩处,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相一致。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份,被害人丁某在手机微信群里认识了被告人芦志鹏,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以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丁某为马某1垫付的手续费人民币3500元。期间,被告人芦志鹏退还被害人丁某500元。破案后,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2、2016年4、5月份,被害人高某1经丁某介绍认识被告人芦志鹏,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高某1办理银行贷款,以需要手续费、送礼为由,两次骗取高某1钱财共计人民币15300元。期间,被告人芦志鹏退还被害人高某12000元。破案后,丁某退还给高某11400元,其余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3、2016年5月至7月份,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郭某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以办理贷款过程中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郭某钱财共计人民币49680元。期间,被告人芦志鹏退还被害人郭某4000元。破案后,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4、2016年5月至7月份,被害人王某1通过郭某认识了被告人芦志鹏,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1办理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的事实,以办理贷款和信用卡需要手续费、请客吃饭等为由,多次骗取王某1钱财共计人民币9700元。期间,被告人芦志鹏退还被害人王某12000元。破案后,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5、2016年6、7月份,被害人张某1通过郭某认识了被告人芦志鹏,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1办理信用卡的事实,以办理信用卡过程中需要手续费、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张某1钱财共计人民币6900元。破案后,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6、2016年8月份,被害人马某1通过丁某认识了被告人芦志鹏,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马某1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以办理贷款过程中需要手续费、送礼请客为由,骗取马某1钱财共计人民币16300元。破案后,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7、2016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芦志鹏编造可以帮助张某2、李某、赵某1、吉某办理银行贷款的虚假事实,以办理贷款过程中需要手续费、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李某人民币40140元、赵某1人民币11200元、吉某人民币8200元,以上办理费用李某、赵某1、吉某全部通过张某2支付给被告人芦志鹏,赵某1另单独向被告人芦志鹏支付办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期间,被告人芦志鹏退还被害人吉某718元。破案后,赃款被挥霍未能提取。上述事实,被告人芦志鹏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高某1、丁某、马某1、李某、王某1、赵某1、郭某、吉某、张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张某2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微信转账截图、收据、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欠条;辨认笔录及照片;临时羁押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芦志鹏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芦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53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芦志鹏曾因犯罪被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继续犯罪,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处罚。被告人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赔。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诈骗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芦志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先期羁押7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芦志鹏退赔被害人丁月娟人民币3000元,高旭飞人民币11900元,郭秀明人民币45680元,王一人民币7700元,张伟人民币6900元,马利军人民币16300元,李怡然、赵雷、吉信强共计人民币6382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慧媛审 判 员  杨中原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占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