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韩君与刘东扬、阜南县鹿城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君,刘东扬,阜南县鹿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第554号原告:韩君,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韦,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扬,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南县鹿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地城南路13-3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告韩君与被告刘东扬、阜南县鹿城镇人民政府(以下间称:鹿城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3月24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韦,被告刘东扬、阜南县鹿城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4日,刘东扬与鹿城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由鹿城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有原告和刘东扬所有位于阜南县××××路西侧共计面积1025.94平方米的房屋,补偿拆迁款4043436元。因原、被告已于2009年8月13日在阜南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结婚,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近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刘东扬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处置,应当归属无效。刘东扬辩称,没有收到补偿款,双方所签协议已经作废。原告陪同我去过拆迁指挥部,原告要求指挥部跟原告谈,指挥部一直没同意。原告是安徽省阜南县盛世木片篮工艺品厂投资人,所拆迁土地所有权人是安徽省阜南县盛世木片篮工艺品厂,该厂没有授权给我处理拆迁事宜。鹿城镇政府辩称:原告起诉鹿城镇政府属于适用法律关系错误,二被告签订协议属于有效合同,鉴于原告与刘东扬是合法夫妻关系,鹿城镇政府有理由相信该协议为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涉案土地登记名称为阜南县东胜木器加工厂及安徽省阜南县盛世木片篮工艺品厂,土地登记时间为2003年和1997年,原告诉状中陈述其夫妻双方是2009年8月13日注册登记结婚,且2015年11月20日原告与张昊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安徽省阜南县盛世木片篮工艺品厂土地所属房产予以处分,根据房地产法规定,房跟地走,自然涉及土地方面利益也归属张昊旻所有,作为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无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鹿城镇政府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刘东扬系夫妻关系。1989年10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9年8月补办结婚登记。2017年3月7日经本院调解协议离婚。阜南县东胜木器加工厂成立于2000年4月14日,位于阜南县××北郊麻纺厂院,法定代表人为刘东扬。用地面积为1980平方米。2014年至今由刘东扬经营洗车装璜。2017年7月21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阜南县东胜木器加工厂无企业登记信息。安徽省阜南县盛世木片篮工艺品厂成立于2006年12月20日,位于阜南县××骆庄,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韩君。用地面积为2199.12平方米。2015年11月20日,韩君与张昊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韩君将安徽省阜南县盛世木片篮工艺品厂5间160平方米房屋卖给张昊旻。2016年12月24日,张昊旻与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鹿城镇政府签订一份《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得到安徽省阜南县盛世木片篮工艺品厂5间的拆迁补偿。2016年12月24日,刘东扬与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鹿城镇政府签订一份《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征收部门、鹿城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刘东扬位于三塔××西侧共1025.94平方米的房屋,以货币补偿安置形式,共补偿刘东扬房屋补偿金额3201264元、附属物补偿金额及装饰装修补偿金额648074元(含工业用地价格、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金152712元(住宅及商业)、搬迁补助费12566元(住宅及商业)、临时安置补助费28820元、合计4043436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协议签订后5日内搬空。合同签订当日,刘东扬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位于三塔××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内面积1025.94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系自建购买取得,其产权现属本人所有,由本人领取全部征迁补偿费用,负责安置房结算,所获得的安置房产权登记在本人名下。现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之间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中第十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刘东扬与原告于2009年8月即已结婚登记,直至2017年3月7日才协议离婚,且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进行分割。阜南县东胜木器加工厂成立于2000年4月14日,安徽省阜南县盛世木片篮工艺品厂成立于2006年12月20日,均在原告与刘东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刘东扬与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鹿城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刘东扬与原告系夫妻关系,户口登记簿上刘东扬系户主,鹿城镇政府有理由相信刘东扬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刘东扬作为被拆迁补偿一方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主体合法。《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在经过一定规定程序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并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确定的,其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未损害原告的实体权益,也未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内容合法。且根据生活常理,原告应当知道拆迁补偿方案及其内容,但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安置的对象为被拆房屋的刘东扬户,已经包括了原告在内的其他房屋共有人的拆迁安置补偿份额,该货币补偿款等归房屋所有共有人共有。至于原告及刘东扬对房屋拆迁补偿份额如何分配,双方可进行协商或通过其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综上,原告请求确认刘东扬与鹿城镇政府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静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琪琪(2017)皖1225民初554号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