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再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蔡君东与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朱进良、吕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朱进良,吕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再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君东,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吕华,河北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碧达商务103号。法定代表人:朱进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进良,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素艳,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承德县下板城镇。再审申请人蔡君东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朱进良、吕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8民终1773号民事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冀民申6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君东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本案被告行为涉嫌犯罪”的事实错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圣地公司是否属于犯罪应当等结论,其情形只能属于“中止审理”,不应“驳回起诉”。二审裁定后,公安机关接到一审法院移卷,立即向牛圈子沟法庭出具函告,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这一事实更印证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被告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本不存在。2、从2016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向牛圈子沟法庭出具复函的内容来看,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情形不属于刑事案件,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和朱进良辩称,本案应按民事案件处理,不应驳回起诉。吕素艳辩称,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我38万未还,自己也是受害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蔡君东的起诉。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被上诉人承德市圣地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已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以公司负责人朱进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经侦大队向一审法院牛圈子沟法庭出具的《复函》,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未涉嫌刑事犯罪,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冀08民终1773号民事裁定和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65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金小雁审判员 燕 金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