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封亚立与宋天培、李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亚立,宋天培,李娇,宋二欣,深泽县昶晟布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907号原告:封亚立,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宋天培,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裕华西路*号,现住址不详。被告:李娇,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裕华西路*号,现住址不详。被告:宋二欣,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被告:深泽县昶晟布艺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深泽县魏村。法定代表人:宋二欣,职务:总经理。原告封亚立诉被告宋天培、李娇、宋二欣、深泽县昶晟布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宋天培、李娇的信息无法查找到该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信息,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封亚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