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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商连云、临沂才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连云,临沂才德木业有限公司,刘庆富,杨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903号之一申请人:商连云,女,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才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屠苏村。法定代表人:刘庆富,经理。被申请人:刘庆富,男,成年,汉族。被申请人:杨廷艳(系刘庆富之妻),女,成年,住址同上。申请人商连云与被申请人临沂才德木业有限公司、刘庆富、杨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连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才德木业有限公司、刘庆富、杨廷艳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李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巡洋舰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商连云的担保人李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巡洋舰牌汽车一辆,限额14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