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顺爱、赵志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爱,赵志远,崔泽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顺爱(死者赵聚才妻子),女,1961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休宁县。申请执行人:赵志远(死者赵聚才儿子),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崔泽泓,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祁门县。本院在执行王顺家、赵志远与崔泽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经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320元(其中含执行费320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新 棠审判员 王 勇 彪审判员 程 华 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义强(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