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嫣与李旦、程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嫣,李旦,程真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622号原告:王嫣,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兵,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旦,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程真真,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王嫣与被告李旦、程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嫣与被告刘培月、李小根民间借贷纠纷(2017)豫0182民初4624号案件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182民初4624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佼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