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瑜、王忠彦等与何质恒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瑜,王忠彦,程素英,孙丽英,李小英,何质恒,何俊明,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881号原告:赵瑜,女,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王忠彦,男,汉族,1946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程素英,女,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孙丽英,女,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李小英,女,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何质恒,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何俊明,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科技园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致和镇西河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被告: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二段728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被告:张燕,女,汉族,1957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赵瑜、王忠彦、程素英、孙丽英、李小英诉被告何质恒、何俊明、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瑜、王忠彦、程素英、孙丽英、李小英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