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6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秋紫与沈阳都市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紫,沈阳都市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56329号原告:王秋紫,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军,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都市医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林国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梅,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沈阳都市医院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芳园里小区23号楼4单元303室。原告王秋紫(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沈阳都市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侵权网站中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向我公开赔礼道歉;二、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1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公证费2000元。事实及理由:我是内地知名演员,曾出演过多部电影及电视剧,代表作品有《北京遇上西雅图》、《来不及说爱你》、《五星上将》等,广告代言作品有三星手机、蒙娜丽莎婚纱、佳洁士炫白牙膏、中国移动动感地带、康师傅酱香传奇、奔驰SMART等,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作为公众人物,我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但我发现被告在其网站http://www.allfuke.com中擅自使用我的照片作为其相关网页的宣传图片,并在网站刊登的《宫颈糜烂去沈阳哪家医院治疗》等文章中擅自使用了我的照片作为配图。此行为构成了对我肖像权的侵犯,同时也将极大的误导公众,对我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降低我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我名誉权的侵犯。故为维护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我方认为原告起诉主体有误。涉案网站在工信部备案在牟小兰名下,我方与牟小兰没有任何关系。我方对于网站的情况也都不知情,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我方是实际受益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青年演员。被告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等。2016年2月4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9102号《公证书》,证明:1、在2016年1月28日登陆网址为syds.allfuke.com的网站,其中名为《宫颈糜烂去沈阳哪家医院治疗》、《治疗宫颈糜烂最好的疗法》、《选对医院解决妊娠烦恼》、《沈阳都市妇科医院做人流哪能便宜些》、《沈阳都市妇科医院专家介绍阴道炎什么症状》、《处女膜修复后的幸福人生》、《女性患子宫肌瘤会有哪些征兆》的文章中共使用了2张女性照片作为配图;2、上述文章所在网页右侧均有“沈阳都市妇科医院”的标题及“我要咨询”、“预约专家”、“在线挂号”等在线咨询窗口,在推荐专家的栏目下有“马凤霞、姜虹、汪桂兰、葛淑清”四位医生的介绍。在公证书第70页网页尾部注明“沈阳都市妇科医院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5号(沈阳北站斜对面)电话:024-62563333”。为此,原告支出了公证费2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为证明涉案文章的配图人物为其本人,提供了在网络上以“王秋紫”为关键词搜索出的图片,其中两张图片即为涉案文章中使用的人物配图。被告主张涉案网站www.allfuke.com并非其运营的网站,但原告称涉案网站中介绍的医院地址及电话均为被告的,被告对此表示不清楚,但其认可网站中出现的医生为其医院的医生。原告主张因被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造成其经济损失,并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但未能就其主张的损失数额合理性及社会评价降低之事实举证。另,原告认可现已无法进入涉案文章所在网页,该文章链接已断开。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百度图片搜索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网站未经同意在该网站编辑发布的妇科诊疗类文章中使用其照片作为配图,侵犯其肖像权,并提供了公证书。由于被告系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涉案网站并非备案在其名下,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涉案网站以宣传被告经营的妇科诊疗业务为主要内容,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内容也系宣传被告经营的妇科诊疗业务,故本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具有宣传其妇科诊疗业务的网页中使用原告照片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基于侵犯肖像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本院酌情确定。关于肖像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擅自使用其肖像及其使用的位置确会给其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及原告的知名度等情况酌情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原告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故被告应当赔偿该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涉案网站中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涉案网站中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并未提及原告姓名,亦无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原告曾接受过与该文章有关的妇科医疗项目诊疗。原告称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使其公众形象及商业价值受损,但未就此举证。故对于原告主张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之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并就此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都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网址为www.allfuke.com的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王秋紫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沈阳都市医院负担;二、被告沈阳都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秋紫经济损失四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二千元;三、驳回原告王秋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王秋紫负担394元(已交纳),由被告沈阳都市医院负担1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孟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