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红超与张文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超,张文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99号原告:于红超,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进,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于红超诉被告张文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红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红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于红超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