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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文莎与押继远、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莎,押继远,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信阳市继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776号申请执行人:何文莎,女,1967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押继远,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延陵西路99号2905室。负责人押继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方山镇押庄村。法定代表人押继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信阳市继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八一路颐和花园4号楼102、202号。法定代表人押继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任伟萍与被执行人押继远、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分公司)、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诚公司)、信阳市继远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404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押继远应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常州分公司、铸诚公司、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押继远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其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由被害人任伟萍等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报案后于同年9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7日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常州看守所。被执行人常州分公司、铸诚公司、矿业公司无银行存款记录、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常州分公司租赁的延陵西路99号2905室已由房东收回另作他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押继远、常州分公司、铸诚公司、矿业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库中。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押继远、常州分公司、铸诚公司、矿业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圳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