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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027王爱国与李贵荣、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国,李贵荣,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国。被执行人:李贵荣。被执行人:陈小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国与被执行人李贵荣、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1执1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李志英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