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1027王爱国与李贵荣、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国,李贵荣,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国。被执行人:李贵荣。被执行人:陈小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国与被执行人李贵荣、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1执1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李志英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