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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诉周井长、周十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周井长,周十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1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负责人:肖斌华,该行行长。被告:周井长,男。被告:周十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诉被告周井长、周十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以被告周井长、周十荣在诉讼过程中己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柏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开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