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唐庆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939号之一解封申请人:阮仁华,女,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徐明,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庆芝,女,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阮仁华与被告唐庆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唐庆芝银行账户91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阮仁华与被告唐庆芝达成和解协议,就保全房屋解封达成一致,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关于被申请人唐庆芝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仁华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封被申请人唐庆芝银行账户910000元等值财产案件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伟林人民陪审员 汪 林人民陪审员 郭茂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