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执9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许欣与秦光群夏苓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欣,秦光群,夏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9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欣,女,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秦光群,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夏苓,女,汉族,1971年3月17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许欣与被执行人秦光群、夏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民终8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欣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秦光群名下的沃尔沃小型轿车(渝A5N8**)因发动机损坏在重庆市一个修理厂维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在重庆儒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50%股权因涉及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夏苓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经开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x房地产证xxxx字第xxx**号),因联系不到被执行人,无法得知房屋情况,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