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与李亚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李亚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3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佳林,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卫才,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亚玲,女,200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与被告李亚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平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亚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杨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