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长沙瑞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旭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陶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瑞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长沙旭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陶兴,张正国,钱元生,张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329号原告:长沙瑞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26号长重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熊铜。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兴旺,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文,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旭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干杉镇石弓湾村668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被告:陶兴,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邓家团居委会。被告:张正国,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东场村六组95号。被告:钱元生,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建设二村28栋101房。被告:张旭,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东场村六组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瑞申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旭中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陶兴、张正国、钱元生、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于2017年7月13日前缴纳有关诉讼费用,逾期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逾期未按上述通知缴纳有关诉讼费用,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秦晓梅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黎冕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