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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胡勇与巫溪县国华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巫溪县国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民初624号原告:胡勇,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兴宝,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兵(实习律师),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溪县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徐家镇塘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3050485158。法定代表人:吕国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明,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勇与被告巫溪县国华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胡勇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梯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兴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巫溪县国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勇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欠款174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129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8月在被告巫溪县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股东会议决定原告的工资为年薪180000.00元,每月按时给原告发5000.00元基本生活费,剩余的年底一次性付清。被告在实际履行中只是每月给原告支付了5000.00元基本生活费,剩余的没有完全履行。2014年欠付原告工资30000.00元,2016年欠付原告工资99000.00元。2016年11月30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工资174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保证于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以上款项。巫溪县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起原告胡勇在被告巫溪县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8月19日,原、被告对原告自2014年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进行了结算,结算结论为2014年尚欠原告工资30000.00元,2015年工资已全部付清,2016年尚欠原告工资99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原、被告工资结算清单,双方对2016年8月31日前的工资进行了结算,该结算清单上载明尚欠原告工资129000.00元,且原告对结算结论予以认可,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欠付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巫溪县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勇工资129000.00元;二、驳回原告胡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巫溪县国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木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