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永珍与周治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珍,周治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于永珍,女,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度假区。被执行人:周治九,男,现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度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永珍与被执行人周治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中,经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治九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永珍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于永珍与被执行人周治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代理审判员 姜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庭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