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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翟国友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翟国友,李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2财保89号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桂小平,局长。被申请人:翟国友,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被申请人:李保娟,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6日作出了武卫计征字[2016]第002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翟国友、李保娟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65562元。为防止被申请人翟国友、李保娟转移财产逃避执行,2017年7月6日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翟国友、李保娟的银行存款65562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翟国友、李保娟的银行存款65562元。二、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熊卫华审判员  喻政胜审判员  胡梦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饶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