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4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家宝工商行政管理(工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25号之三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罗立新,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1127334-6。被执行人张家宝,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家宝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宝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123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