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辖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谢金华、张继良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金华,张继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金华,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良,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谢金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2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而是履行买卖合同的支付货款义务,该义务由上诉人履行,故合同履行地在温岭市;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台州市××区,其选择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徐黎明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