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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广雨与张帅玲、贺锋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广雨,张帅玲,贺锋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56号原告:罗广雨,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张帅玲,女,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贺锋果,女,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罗广雨与被告张帅玲、贺锋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罗广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广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