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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智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智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600号原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东岗路310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清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月生,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员,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上薛村楼西街三巷2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云,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科员,现住太原市和平北路西宫南二巷50号1号楼1单元1401号,身份证号×××。被告:高智梅,女,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东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算员,现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锐,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智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仅须支付被告2016年1月的工资3000元,无需支付被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551.7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太原师范学院附属中学的承包人。2015年8月,原告将该工程分包给了自然人张晓东,由其对分包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合同工期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共计60日。因施工需要,实际施工人张晓东雇佣被告高智梅作为资料员,负责编制工程技术及结算资料,工作期间为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工程完工后,因被告未能完成编制资料工作,也未移交工程竣工结算技术资料,导致实际施工人张晓东扣发其2016年1月份工资3000元。据此,被告提起仲裁,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迎劳仲裁决字[2016]第156号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实际施工人张晓东为雇佣关系,与原告并无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支付被告2016年1月份工资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原告认为,仲裁委作出原被告无劳动关系,原告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支付被告2016年1月工资3000元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但作出原告支付被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裁决完全错误,于法无据。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551.73元。1.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支付被告休息日、法定节日加班费用的约定。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可知,实际施工人张晓东与被告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月工资为3000元(日工资115.38元,每月满勤为26天,若出勤30天仍按月工资3000元计算),且实际施工人张晓东均按此约定支付被告工资,被告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据此,因施工行业惯例,实际施工人张晓东与被告达成支付月工资3000元(每月工作30天)的约定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2.原告并不存在应付而未付被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的情形。根据原告提供的”太原市师范学院附属中学物理楼加固工程项目部工资发单”及被告出具的收条可知:第一,经被告确认,原告已按期足额支付被告2015年9月至12月的工资,仅拖欠其2016年1月的工资;第二,上述拖欠工资应结清时间为”代甲方开竣工典礼时结完项目部人员所有工资”。据此,原告仅拖欠被告2016年1月工资,并不存在应付而未付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行为。由此可见,本案实为因雇佣关系引起,而实际施工人张晓东与被告并未约定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原告依约无须支付被告该两项加班费,故原告与被告并无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仅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支付被告2016年1月工资3000元的责任,而无需支付被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551.73元。故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2月16日对该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迎劳仲裁决字[2016]第156号裁决书,并于同年2月17日送达给申请人高智梅及被申请人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裁决书尾部显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属于对追索劳动报酬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该裁决是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宏图清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京文人民陪审员  王变仙人民陪审员  刘瑞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