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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龙吉伦、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吉伦,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群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2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吉伦,男,1948年2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训祥、李正旭,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毕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92970P。法定代表人渠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春,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丁群英,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上诉人龙吉伦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丁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龙吉伦代理人周训祥、被上诉人毕节农商行代理人赵新春、原审被告丁群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龙吉伦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雄审判员  张晶审判员  徐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