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卫涛与刘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涛,刘建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450号原告:刘卫涛,又名刘伟超,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刘建民,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涛与被告刘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卫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卫涛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人民陪审员 贾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