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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卫涛与刘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涛,刘建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450号原告:刘卫涛,又名刘伟超,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刘建民,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涛与被告刘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卫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卫涛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人民陪审员  贾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