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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与吴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1426号原告(反诉被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那娜,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吴波,男,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保成,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峰,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波居间合同纠纷、反诉原告吴波诉反诉被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波的起诉。反诉原告吴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波的起诉,反诉原告吴波自愿撤回对反诉被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吴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12元减半收取19906元,由原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617元,由反诉原告吴波负担。审 判 长  乌日娜人民陪审员  杨广学人民陪审员  李春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