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倍宏与常富营、于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倍宏,常富营,于延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92号原告:王倍宏,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常富营,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于延杰,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王倍宏诉常富营、于延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倍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倍宏撤诉。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