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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赖小燕、丘观音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燕,丘观音妹,张观火,吴七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刑初57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小燕,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23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由长汀县人民法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丘观音妹,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2010年6月24日因诈骗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5月16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由长汀县人民法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观火,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2002年1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5月1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吴七连,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5月1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由长汀县人民法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赖小燕、丘观音妹、张观火、吴七连被控诈骗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日以汀检公刑诉[2017]5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小燕、丘观音妹、吴七连、张观火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对本案决定延期审理。同年5月18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赖小燕伙同丘观音妹、吴七连、张观火等人商议,决定通过假相亲的方式骗取他人“红包钱”,并约定由被告人吴七连冒充被告人赖小燕的母亲,由被告人丘观音妹冒充赖小燕的嫂子,由被告人张观火、黄某1(另案处理)、涂某(另案处理)作为媒人共同参与行骗,实施诈骗作案二起,共骗得赃款人民币24953.59元(币种下同),并由各被告人进行分配,其中:被告人赖小燕参与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为24953.59元,分得赃款6953.59元;被告人丘观音妹参与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为24100元,分得赃款4800元;被告人吴七连参与诈骗作案1起,诈骗金额为8900元,分得赃款3000元;被告人张观火参与诈骗作案1起,诈骗金额为8900元,分得赃款1300元。具体是:1、2016年4月1日,被告人张观火打电话给被告人吴七连说江西有男子来某相亲,被告人吴七连当即在电话里与被告人张观火商议,要被告人张观火到时要在相亲的男方面前说被告人吴七连是赖小燕的母亲,被告人张观火同意。尔后由被告人张观火到长汀县汽车站接江西相亲的被害人马某等人到南廨寺上面的天桥上与被告人赖小燕见面。期间,被告人吴七连与被告人赖小燕商议,由被告人吴七连冒充被告人赖小燕的母亲,被告人赖小燕同意。尔后,由被告人赖小燕和吴七连等人带被害人马某到吴七连位于汀州镇的家中泡茶。泡茶期间,被告人张观火和被告人吴七连商议向男方索要红包的数量,之后由被告人张观火向被害人马某提出按长汀风俗要红包钱(见面礼、满堂红、媒人钱),被害人马某当即给被告人赖小燕1900元的见面礼红包、给被告人吴七连9个亲属红包(每个600元,共5400元)及媒人每人一个400元(被告人张观火、黄某1和江西两个媒人,每人一个,共1600元)。期间,被告人赖小燕打电话让被告人丘观音妹也到被告人吴七连家来,并向被害人马某介绍说,被告人丘观音妹是被告人赖小燕的表姐进而向马某索要红包,因被害人马某没有现金,而没有给付。随后,被告人吴七连等人要求去男方家里探家,当天傍晚被告人吴七连就安排其哥哥吴某1驾驶车牌为闽F×××××的小车载被告人赖小燕、丘观音妹和黄某1到江西男方家,马某支付了吴某1车费2200元。被告人赖小燕、丘观音妹和黄某1在马某家稍作休息后,就返回长汀。之后,被告人赖小燕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马某发微信红包共计853.59元,之后就不再理睬被害人马某。被告人吴七连分得红包钱3000元,被告人赖小燕分得红包钱和微信红包钱计2753.59元,被告人张观火和黄某1各分得红包钱1300元,被告人丘观音妹分得红包钱600元。2、2016年4月8日,涂某打电话告知被告人丘观音妹有江西男子来某相亲。尔后被告人丘观音妹打电话将此消息告诉被告人赖小燕,被告人赖小燕同意相亲。当日,涂某将江西相亲的被害人范某等人带到南廨寺门口与被告人赖小燕见面。期间,被告人赖小燕与被告人丘观音妹商议,由被告人丘观音妹冒充被告人赖小燕的嫂子,并带被害人范某等人到被告人丘观音妹家。在被告人丘观音妹家泡茶期间,涂某跟男方说,如果觉得满意按长汀风俗要红包钱,范某的母亲胡某当即按涂某的要求包给被告人赖小燕2600元的见面礼红包、包给被告人丘观音妹9个亲属红包(每个600元,共5400元)及包给涂某3600元的媒人钱。尔后,涂某等人提出要到范某家里探家,便由涂某在方方公园叫了一部小车一同到江西范某家。到男方家后,涂某又提出按长汀的风俗要“打发钱”,范某的母亲胡某又包1600元给被告人赖小燕,包了1200元给被告人丘观音妹,包了600元给涂某,支付了1800元的车费给司机。回长汀后,被告人赖小燕以各种理由不与被告人范某见面。被告人赖小燕从中分得红包钱4200元;被告人丘观音妹分得红包钱4200元;涂某拿到6600元红包钱后将其中的3600元给江西媒人,留下3000元红包钱自用。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赖小燕被被害人马某和范某扭送到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吴七连到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协助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观火,到案后,被告人吴七连和张观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丘观音妹到城关派出所投案,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4月23日涂某退还被害人胡某6900元,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赖小燕退还被害人胡某8300元;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吴七连退还被害人马某12450元。同时,两被害人对被告人赖小燕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领条、微信红包记录、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到案和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2锋、吴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范某、胡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小燕、丘观音妹、张观火、吴七连供述和辩解;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小燕、丘观音妹、吴七连、张观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赖小燕诈骗金额为24953.59元;被告人丘观音妹诈骗金额为24100元;被告人吴七连和张观火诈骗金额均为8900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观音妹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小燕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七连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观火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其认为,其没有同被告人吴七连商量由吴七连作为赖小燕母亲,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赖小燕伙同丘观音妹、吴七连、张观火,通过假相亲的方式骗取他人“红包钱”,由被告人吴七连冒充被告人赖小燕的母亲,由被告人丘观音妹冒充赖小燕的嫂子、表姐,由被告人张观火、黄某1(另案处理)、涂某(另案处理)作为媒人共同参与行骗,实施诈骗作案二起,共骗得赃款人民币24001.6元(币种下同),并由各被告人进行分配,其中:被告人赖小燕参与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为24001.6元,分得赃款6801.6元;被告人丘观音妹参与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为15200元,分得赃款4800元;被告人吴七连参与诈骗作案1起,诈骗金额为8100元,分得赃款3000元;被告人张观火参与诈骗作案1起,诈骗金额为8100元,分得赃款1300元。具体是:1、2016年4月1日,被告人张观火打电话给被告人吴七连说江西有男子来某相亲,并由其与黄某1一起到长汀县汽车站接江西相亲的被害人马某等人到南廨寺上面的天桥上与被告人赖小燕见面。期间,被告人吴七连与被告人赖小燕商议,由被告人吴七连冒充被告人赖小燕的母亲,被告人赖小燕同意。尔后,由被告人赖小燕和吴七连等人带被害人马某到吴七连位于汀州镇营背大街6栋607室的家中泡茶。泡茶期间,被告人张观火和被告人吴七连商议向男方索要红包的数量,之后由被告人张观火向被害人马某提出按长汀风俗要红包钱(见面礼、满堂红、媒人钱),被害人马某当即给被告人赖小燕1900元的见面礼红包、给被告人吴七连9个亲属红包(每个600元,共5400元)及媒人每人一个红包400元(被告人张观火、黄某1和江西两个媒人,每人一个,共1600元)。随后,被告人赖小燕打电话让被告人丘观音妹也到被告人吴七连家来,并向被害人马某介绍被告人丘观音妹是其的表姐进而向马某索要红包,因被害人马某没有现金,而没有给付。随后,被告人吴七连等人要求去男方家里探家,当天傍晚被告人吴七连就安排其哥哥吴某1驾驶车牌为闽F×××××的小车载被告人赖小燕、丘观音妹和黄某1到江西男方家,马某支付了吴某1车费2200元。被告人赖小燕、丘观音妹和黄某1在马某家稍作休息后,就返回长汀。之后,被告人赖小燕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马某发微信红包共计701.6元,之后就不再理睬被害人马某。被告人吴七连分得红包钱3000元,被告人赖小燕分得红包1900元,另通过微信骗的701.6元,共计2601.6元,被告人张观火和黄某1各分得红包钱1300元,被告人丘观音妹分得红包钱600元。2、2016年4月8日,涂某打电话告知被告人丘观音妹有江西男子来某相亲。随即被告人丘观音妹打电话将此消息告诉被告人赖小燕,被告人赖小燕表示同意。当日,涂某将江西相亲的被害人范某等人带到南廨寺门口与被告人赖小燕见面。期间,被告人赖小燕与被告人丘观音妹商议,由被告人丘观音妹冒充被告人赖小燕的嫂子,并带被害人范某等人到被告人丘观音妹家。在被告人丘观音妹家泡茶期间,涂某跟男方说,如果觉得满意按长汀风俗要红包钱,范某的母亲胡某当即按涂某的要求包给被告人赖小燕2600元的见面礼红包、包给被告人丘观音妹9个亲属红包(每个600元,共5400元)及包给涂某3600元的媒人钱。尔后,涂某等人提出要到范某家里探家,便由涂某在方方公园叫了一部小车一同到江西范某家。到男方家后,涂某又提出按长汀的风俗要“打发钱”,范某的母亲胡某又包1600元给被告人赖小燕,包了1200元给被告人丘观音妹,包了600元给涂某,支付了1800元的车费给司机。回长汀后,被告人赖小燕以各种理由不与被告人范某见面。被告人赖小燕从中分得红包钱4200元;被告人丘观音妹分得红包钱4200元;涂某拿到6600元红包钱后将其中的3600元给江西媒人,留下3000元红包钱自用。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赖小燕被被害人马某和范某扭送到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吴七连到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协助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观火,到案后,被告人吴七连和张观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丘观音妹到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4月23日涂某退还被害人胡某6900元,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赖小燕退还被害人胡某8300元;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吴七连退还被害人马某12450元。两被害人对被告人赖小燕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来源、侦破情况及四被告人到案情况。2、被害人范某的母亲胡某出具的《领条》一份及被害人马某出具的《领条》一份,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赖小燕、丘观音妹退出赃款8300元,被告人吴七连退还赃款12450元,涂某退出赃款6900元,上述款项由胡某领回15200元,马某领回12450元,二被害人的被骗损失全部领回,并且二被害人同意谅解四被告人的诈骗行为。3、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及本院的(2002)汀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丘观音妹于2010年6月24日因以介绍婚姻需红包等方式诈骗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被告人张观火于2002年12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事实。3.辨认笔录七份,证明:被告人赖小燕指认同案人吴七连、被告人吴七连,丘观音妹指认犯罪现场,被害人马某指认被告人吴七连、张观火、赖小燕、丘观音妹四人参与了诈骗作案及被害人范某母亲指认丘观音妹、赖小燕参与了诈骗作案的事实。4、长汀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赖小燕微信中与被害人马某的微信红包记录,证明:被害人有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向被告人赖小燕转账853.59元的事实。5、被害人范某陈述,证明:2016年4月8日,其与被害人胡某及家人在江西媒人来到事先约好的长汀县电力公司旁边的小饭店里与被告人赖小燕、丘观音妹、涂春香见面吃饭,丘观音妹冒称系赖小燕的嫂子。吃晚饭后,一伙人来到丘观音妹的住处,在被害人胡某问道被告人赖小燕父母怎么没在家时,被告人丘观音妹称被告人赖小燕的父母因外出带小孩而不在家中。后涂某提出应按照长汀风俗包红包,之后被害人胡某按照涂某所要求的包了9个亲属红包,每个月600元,因胡某觉得5400不好听,还多包了200元,并且给了被告人赖小燕见面礼2600元,媒人钱3600元。这些钱共计11800元,除了2600元见面礼给了被告人赖小燕,其余都交给了涂某处理了。之后,被害人胡某先回江西老家,第二天,被害人范某与被告人赖小燕、丘观音妹及涂某来到被害人家中,涂某又向被害人胡某提出要按照长汀风俗包“打发钱”,即分别要包给被告人赖小燕1600元、被告人丘观音妹1200元,涂某600元的红包。包完红包后,被告人赖小燕一行人离开了被害人家回到长汀。走时,被告人赖小燕还称过几天会去被害人上班的地方找被害人玩。在同年4月14日,被害人致电赖小燕,赖小燕以工作忙为由拒绝被害人来某找她玩。次日,被告人丘观音妹电话联系被害人称赖小燕要出去外地做生意,没有在家,不要来某找赖小燕。后其在网上发现帖子称长汀有骗婚且经历与其相同,后联系了发帖的被害人马某,来到长汀县找到被告人赖小燕后报警,赖小燕被二人扭送到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事实。6、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8日,其与被害人范某等一行人经江西媒人介绍来到长汀与涂某、赖小燕、丘观音妹见面,其中赖小燕为相亲的对象,丘观音妹为赖小燕的嫂子,涂秀春为媒人。之后一伙人来到丘观音妹的住处,中途,涂秀春提出男方(被害人方)如果看中女方,就按照长汀的风俗包红包当做见面礼。后其按照涂秀春所说,报了满堂红的红包5600元,报给了赖小燕见面红包2600元,报给涂某媒人红包3600元。次日,赖小燕、丘观音妹、涂秀春三人与被害人范某来到江西被害人胡某家中,涂某又向被害人胡某提出按照长汀的风俗还要包打发钱的红包,于是,其包给赖小燕1600元,包给丘观音妹1200元,包给涂秀春600元。后,其儿子范某联系赖小燕,赖小燕与各种理由拒绝与被害人范某见面。感觉被骗后,范某上网发现有被害人马某与他一样经历的人,于是双方约至长汀找到赖小燕报警。次日凌晨,涂秀春与江西的媒人谈后称把钱退还给被害人胡某,并于当天其账上收到了涂某转账的6900元。在这次相亲中,被害人向被告人赖小燕等一伙人共支付了红包15200元。7、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1日,经媒人介绍来到长汀与人相亲,在营背赖小燕家里遇到了一个自称是赖小燕妈妈的,一个赖小燕的表姐、两个媒婆。见面后,在其同意于赖小燕相处时,媒人提出要包见面礼红包1999元、家里要满堂红红包九个5400元,媒人红包3600元,丘观音妹红包600元,他并给了赖小燕1900元的红包,满堂红5400元,媒人红包1600元,给了他表姐600元,共计9500元。当日傍晚18时许,女方提出要到被害人家中看看,并由女方租了一辆车来到了被害人家。到了第二日的0时许,女方一伙人称要回长汀。被害人向车主支付了车费2200元后女方一伙人离开被害人家回到。之后,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同年4月5日,被害人一个人来某找赖小燕,没有见到赖小燕,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赖小燕也不怎么搭理被害人。4月7日,赖小燕与其表姐来到八天宾馆与被害人见面,聊了两个来小时后,她们二人离开宾馆。过了两日,被害人回到江西后,赖小燕也不怎么搭理被害人,于是被害人感觉被骗。在网上发现有过类似经历的被害人范某后约至长汀找到赖小燕,并将赖小燕扭送到城关派出所。被害人马某还称,认识后,赖小燕通过微信形式让被害人发微信红包共计750元。8、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27日,其称其为被告人赖小燕的男朋友,双方于2015年12月份认识,次年2月份开始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二三月份双方已经互见了双方父母,现两人租住在一起生活。并称愿意为赖小燕退出赃款。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刘某系被告人张观火的丈夫,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黄某1,并请求对张观火从轻处罚的事实。10、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2016年3月30日傍晚时分,根据被告人吴七连的要求于当晚将3个长汀人1个江西男子送到江西抚州,并于次日凌晨回到长汀,江西男子向其支付了2200元车费的事实。1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在2016年4月份,其在张观火家玩时张观火约其给吴七连找的女孩相亲,为了得到媒人钱,其就跟随张观火来到吴七连家长。在吴七连家,吴七连以相亲女孩赖小燕的母亲身份自称,丘观音妹称为赖小燕的表姐。其得到了媒人钱400元及吴七连让张观火给其的家属红包900元,另外其还依照吴七连的吩咐给了丘观音妹600元的家属红包钱。案发后,其将1300元退给了吴七连。12、证人涂某的证言,证明:其为了赚取介绍费并应丘观音妹的要求将江西过来相亲的范某介绍给了赖小燕。丘观音妹称系赖小燕的嫂子,赖小燕为相亲女。在丘观音妹家中相亲时,其提出了要给长汀风俗给红包,于是胡某给了赖小燕2600元,给了丘观音妹5600元(丘观音妹分得3200元,其自己分得2400元,后其将该2400元又给了江西过来的媒人),给了其3600元的媒人红包(给了江西媒人1200元)。次日,其与赖小燕、丘观音妹来到江西被害人家中,其得到600元的红包,赖小燕、丘观音妹也得到了红包。被害人还替其三人支付了1800元的租车费用。13、被告人赖小燕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2月份,其在水东街买衣服时认识了被告人吴七连,双方互留联系方式。3月份的时候,吴七连电话联系赖小燕问赖小燕有无结婚,得知赖小燕没有结婚后称给其相亲介绍男朋友,有红包钱,于是便答应了。过了几日,吴七连打电话给其称有江西男子过来相亲,让其到吴七连家中。于是其只身前往吴七连说的地点,并在营背天桥处见到了被害人一行三人及被告人吴七连、媒人。在上去吴七连家时的楼上,吴七连告诉赖小燕让其称吴七连为妈妈,其他什么都不要说,其答应了吴七连。在吴七连家中,其泡茶给大家喝,大家喝茶过程中媒人提出要求按照长汀风俗包见面礼,马某包了1900元红包给其,后媒人叫其进入房间,他们在客厅里面讲媒人钱的事情,因其在房间听不太清楚。此间,其打电话叫丘观音妹到吴七连家长,与丘观音妹以表姐妹相称。因被害人没有现金,丘观音妹没有分到钱。当晚,其同丘观音妹、黄某1及被害人乘坐由吴七连租来的吴某2驾驶的小车到江西被害人家,并于当晚从被害人家回到长汀。随后几天,其还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向被害人索要853.59元的事实。2016年4月份,丘观音妹电话联系其称有江西男子过来相亲,并让其到汽车东站门口。在东站门口见到了相亲对象后,丘观音妹提议让其与相亲对象去丘观音妹家相亲,并称丘观音妹为嫂子。在丘观音妹家中,媒人、丘观音妹与江西过来的的相亲对象家人商量红包的事情,其与被害人范某在聊天,后来被害人范某给了其2600元。次日,其与丘观音妹、媒人涂某来到了被害人范某的家中,被害人范某的母亲胡某又给了其1600元的红包。其还称其父母均在河田刘源村务农,与吴七连无血缘关系,丘观音妹也不是其嫂子,与二人仅仅认识而已。其在与他人相亲时就已经由男朋友罗某1,二人已经一起在城里租住房子生活。后来,范某、马某将其扭送到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案发后,吴七连向马某退回了被骗款,其自己并代丘观音妹向被害人范某退回了被骗款8300元。14、被告人吴七连的供述,证明:在2016年2月份在水东街买衣服时认识了赖小燕,并称愿意给赖小燕介绍对象,赖小燕当时表示同意。之后,其在龙潭处遇到张观火,并告知张观火称其认识一个女孩子,可以帮忙介绍对象。张观火答应后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十多天后,张观火联系其称过两天有男子会过来相亲,问我能不能联系女孩,并说男方家家庭条件好。在相亲当天,其、张观火、黄某1与被害人一伙人在营背南廨寺楼上相某后,其打电话给赖小燕过来与被害人相某。之后,双方人员一起到其家中。途中,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其让赖小燕称其为妈妈,赖小燕表示同意。大家在其家喝茶期间,其与张观火在房间中商议其应分得5个家属红包钱,张观火说其要分得四个家属红包钱。之后张观火同相亲方称要九个家属红包共计5400元,见面礼1900元给赖小燕,媒人钱两个各400元,这个归张观火与黄某1。之后,赖小燕叫了一个姐姐丘观音妹过来(她当时没有包到红包)。当天傍晚,被害人马某提出要大家去他家看看,其便联系了其哥哥吴某1用车载赖小燕、丘观音妹、黄某1及马某去了江西。之后,其将9个亲属红包5400元自己留了3000元,给了张观火2400元。其还称,丘观音妹系赖小燕叫来的,相亲当晚她没有分到红包,后来她让张观火给了其600元。案发后,她主动投案,退出赃款12450元,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张观火。15、被告人张观火的供述,证明:2016年1月份,其在龙潭公园遇到吴七连并问有无女孩子,吴七连称有。2016年4月份,江西媒人带了被害人及其家人一行人四人来到长汀。之后其电话联系了吴七连,并问她有无女孩子,在得到吴七连肯定答复后其与被害人一行人来到南廨寺上面的天桥与单独前来的赖小燕见面。之后其称赖小燕的妈妈在家里,并带大家来到吴七连家中。随后大家并在吴七连家中喝茶,期间,其同江西的相亲人说要按照长汀的风俗包红包,包给女孩及其母亲。给女孩的1900元,给女孩家人的要包八九个红包。然后男孩的父亲进房间包好红包,给了女孩一个红包,给了吴七连九个红包,给了其与黄某2各一个400元的红包。当晚,应被害人的邀请,吴七连联系了一部车,黄某2与赖小燕一起去了江西。其自己就回家了,在回家的时候吴七连给了她4个亲属红包2400元,让其给黄某2及相亲女孩的表姐三个人分。第二天,黄某2打电话给其说江西那边没有说什么,也没有给红包,当晚就回来了。其还称其与吴七连、黄某2是朋友关系,三人的年龄差不多,都是在长汀。其还称,吴七连给她四个亲属红包是因为吴七连自己不好意思一个人独吞。在这起诈骗中,江西男子直接给了她辛苦费400元,剩下的2400元由江西男子给吴七连红包钱,吴七连再给其的。其又将这2400元给了黄某2900元,并让黄某2又转交给了吴七连表姐600元,其自己得到900元。16、被告人丘观音妹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冬天,其认识了赖小燕。2016年4月1日,其在吴七连家中冒称系赖小燕的表姐,因被害人没有现金,而没有得到红包,并于当晚陪同赖小燕、黄某2三人与被害人马某来到将其的家中,因为男方说太晚了取不到钱而又没有得到红包。大概过了半个月,吴七连打电话给她让叫媒人黄某2给她600元,当天其得到了媒人黄某2给的600元。同年4月8日,涂某称江西男子范某过来相亲。于是,其打电话联系了赖小燕,并让赖小燕与范某出来吃午饭。因其要接小孩,就没有与大家吃午饭。吃完午饭后,范某他们提出要去赖小燕家里看看,赖小燕同其商量,安排大家来到其家里并称其为赖小燕的嫂子。在丘观音妹家中,涂某提出按照长汀的风俗,范某要先包个红包给大家,再去范某的家里看看。于是范某的母亲胡某包了红包给赖小燕和涂某,并包了9各红包每个600元给其,因5400元不好听,就一共包了5600元给其。之后,其收下了5600元中的3000元,2600元被涂某拿走了。之后涂某提出要去江西范某家看看,并提出如果赖小燕满意范某还要再包一个红包。次日,其与涂某、赖小燕三人随同范某一起来到江西范某家中,赖小燕觉得还可以,涂某就叫了范某包了红包给其三人,其得到两个每个600元的红包共计1200元,之后其三人便回到长汀。其称冒充赖小燕的嫂子是为了取得相亲男子的信任,赚取介绍费。赖小燕是有男朋友的,见过一两次面,但不认识。之后,赖小燕说范某有电话联系赖小燕称要过来某找赖小燕玩,赖小燕一个人会怕,并问其怎么处理。其让赖小燕告诉对方称5月3日过来玩。其还称,其收的五个红包是以父亲、母亲、哥哥、嫂子和孩子的名义收取的。在江西收的两个红包是以父母的名义收取的。在长汀赖小燕得到了2600元的红包,涂某在长汀和江西都有收到红包,但具体数额其不懂。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除被告人张观火对吴七连及其自己供述中有与吴七连商量吴七连为赖小燕妈妈有异议外,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观火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已经做出如实供述,且该异议部分也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只是被告人对过程中某一犯罪细节的辩解,同时被告人张观火对此翻供未说明合理理由,因此,对被告人张观火的辩解不予采信。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丘观音妹、赖小燕、张观火、吴七连以非法取得被害人红包为目的,通过相亲形式,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赖小燕参与二起,诈骗数额为24001.6元;被告人丘观音妹参与二起,诈骗数额为15200元;被告人张观火、吴七连参与一起,诈骗8100元,均属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赖小燕、丘观音妹、张观火、吴七连犯诈骗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被告人在共同参与的诈骗中分饰角色,分工合作,不予区分主从犯;在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吴七连、赖小燕、张观火扮演相亲对象的重要角色获取较大非法利益,故认为吴七连、赖小燕、张观火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大,被告人丘观音妹的作用次之。被告人的诈骗行为还造成被害人被骗财物之外的其他损失(租车费、犯罪数额外其他红包钱),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丘观音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观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观火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小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七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带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张观火,具有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和两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小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丘观音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1月5日止。)三、被告人张观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12月24日止。)四、被告人吴七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 日 鑫审 判 员 曾 昭 辉人民陪审员 上官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赖 春 红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