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福军与刘志坚陈淑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军,刘志坚,陈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719号申请人执行人:孙福军被执行人:刘志坚、陈淑华孙福军申请执行刘志坚、陈淑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7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22民初70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