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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春江与白永金、杨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江,白永金,杨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827号原告:李春江,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沽源县。被告:白永金,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被告:杨树芳,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江诉被告白永金、杨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二被告的住址,无法找到二被告,而原告又无法提供二被告其他的准确住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春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丽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