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尧、刘清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尧,刘清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尧,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清善,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尧与被执行人刘清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清善已履行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