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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6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翼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翼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751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翼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贺鹏。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翼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