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锦标与罗定市荣城室内装饰设计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标,罗定市荣城室内装饰设计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1635号原告:陈锦标,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定市荣城室内装饰设计室,住所地:罗定市。经营者:黎荣标。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锦标诉被告罗定市荣城室内装饰设计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锦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锦标负担。审判员 陈建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列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