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鹏、夏飞扬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鹏,夏飞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473号原告:江鹏,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夏飞扬,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江鹏与被告夏飞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江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诗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