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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鹏、夏飞扬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鹏,夏飞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473号原告:江鹏,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夏飞扬,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江鹏与被告夏飞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江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江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诗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