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黄昱钱黄某1等与张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黄昱钱,黄某1,黄某2,张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黄昱钱,男,1999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2007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理人郑某(系黄某1之母),身份情况同前。申请执行人黄某2,女,2013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理人郑某(系黄某2之母),身份情况同前。被执行人张道平,女,1966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申请执行人郑某、黄昱钱、黄某1、黄某2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彭法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黄昱钱、黄某1、黄某2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黄昱钱,黄某1,黄某2,郑某支付赔偿款10917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6元、鉴定费1250元、申请执行费15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工商、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道平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枣庄市,在本院辖区内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郑某、黄昱钱、黄某1、黄某2发现被执行人张道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龙家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