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唐中华与个旧市兴欣食品工业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中华,云南利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唐中华,男,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云南利群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天竺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黄怀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中华与个旧市兴欣食品工业股份合作公司(后债务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云南利群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程序终结,保留申请人债权,现申请人唐中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唐中华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6452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由被执行人云南利群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0元(款已付清),余款人民币145263元申请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恢5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8853元,由被执行人云南利群贸易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