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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娟与李忠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新,彭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新,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娟,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现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建(系彭娟之夫),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李忠新因与被上诉人彭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忠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忠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李忠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艳华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喻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