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丽水市凯美特皮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丽水市凯美特皮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02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00002645582Q法定代表人钟建安,局长。被执行人丽水市凯美特皮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吴垵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4363275E法定代表人郑洪权,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丽水市凯美特皮饰有限公司作出的丽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文审 判 员 卢柔辰审 判 员 朱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静雪?PAGE??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