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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晓杰与河南省多宝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杰,河南多宝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杰,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河南多宝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州牧专第二家属区六号楼3单元206号。法定代表人夏蔚。李晓杰与河南省多宝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16)4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确认: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16年2月1日执2016年3月25日期间的工资5396.96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3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356.96元;被告应于2016年9月20日前付清。河南多宝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晓杰于2017年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多宝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